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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檀松与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湖州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檀松,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湖州分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151号原告:张檀松,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盛国良、陶琳丹,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湖州分院,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25号25幢。负责人:王强。委托代理人:蔡守志,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檀松与被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湖州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湖州分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檀松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湖州分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张檀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