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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琴、王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琴,王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10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674707694W)。住所地:北仑九峰小区凤凰菜场二楼。法定代表人:余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琴,女,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琴、王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建琴、王志伟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琴、王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琴、王志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谢 敏代书记员 谢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