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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董友志与黄宝华、崔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友志,黄宝华,崔明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576号原告:董友志,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华,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崔明礼,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董友志与被告黄宝华、崔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宝华、崔明礼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赵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政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