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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进军与马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进军,马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577号原告:袁进军,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静,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袁进军与被告马静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进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袁进军负担。审 判 长  马金利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人民陪审员  胡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