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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丁、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丁,张群,张镇,刘瑞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丁,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城明,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群,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镇,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莲,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刘瑞莲之女),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于丁因与被上诉人张群、张镇、刘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