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季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880号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省权,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某,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