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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季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880号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省权,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某,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