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云南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艳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安康路***号鹤兴阁酒店***楼。法定代表人:白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79年3月4日盛,汉族。云南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艳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王艳玲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陈 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