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巫丽君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90号被执行人巫丽君,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调解书强制执行,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巫丽君在(2017)浙1123执159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雨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