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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巫丽君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90号被执行人巫丽君,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调解书强制执行,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巫丽君在(2017)浙1123执159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雨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