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与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371号之一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楼**号。经营者:杨胜红,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法定代表人:倪阳。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52号凯乐国际城8、9栋1307房。负责人:夏积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83.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003.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旭建材商行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