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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宗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唐家军。被执行人:代维林。申请执行人唐家军与被执行人代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被告代维林自愿赔偿原告唐家军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5000元,定于2017年9月3日前给付。”由于被执行人代维林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唐家军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代维林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维林主动履行了应给付的赔偿款5000元,权利人唐家军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7年11月24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5000元。本院认为,权利人唐家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代维林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定于2017年9月3日前给付5000元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代维林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侦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