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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曹金明、顾月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曹金明,顾月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04号申请人:吴建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辉,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婷,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金明,男,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顾月琴,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吴建军与被申请人曹金明、顾月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建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月琴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某号营业房及地下室的产权产籍予以冻结(冻结限额1176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月琴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某号营业房及地下室的产权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