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前郭县乡企物资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前郭县乡企物资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前郭县前郭尔罗斯大路****号。负责人:汤立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祥,男,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前郭县乡企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子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东,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夏明智,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前郭县乡企物资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斓审判员 宋立峰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小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