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珍与被执行人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珍,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珍,女,汉族,居民,住旬阳县仙河镇。被执行人吉刚,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荣珍与被执行人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陕0928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刚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荣珍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吉刚下落不明,经查吉刚有存款3047元予以冻结,又无财产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杨荣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吉刚有存款3047元予以冻结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杨荣珍要求已将吉刚纳入失信人名单,与申请执行人杨荣珍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