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前玲与詹宏、张宗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前玲,詹宏,张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00号申请人:张前玲,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詹宏,女,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张宗堂,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前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詹宏、张宗堂在本院被拍卖的房产标的款100000元,担保人陈英杰以其自有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北苑9#楼903室房产(房地权证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詹宏、张宗堂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陈英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东路友谊北苑9#楼903室(房地权证字第××号);上述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詹宏、张宗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