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涛、张艳梅诉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张艳梅,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972号原告:徐涛,男,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艳梅,女,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凤春,该单位总经理。第三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孟凡秀,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涛、张艳梅诉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张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徐涛、张艳梅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