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芳与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芳,赵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18号原告:吴小芳,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天平镇罗家坝村6组12号。被告:赵兴华,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吴小芳与被告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小芳负担。审 判 长 徐鸣捷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