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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芳与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芳,赵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18号原告:吴小芳,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天平镇罗家坝村6组12号。被告:赵兴华,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吴小芳与被告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小芳负担。审 判 长  徐鸣捷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