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文全与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全,沈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227号原告:王文全,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沈文平,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全与被告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文全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