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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文全与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全,沈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227号原告:王文全,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沈文平,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全与被告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文全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