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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宏志与陈建疆、陈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宏志,陈建疆,陈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548号原告:邓宏志,男,1941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被告:陈建疆,男,1986年9月6日出生,现住图木舒克市。被告:陈培文,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图木舒克市。原告邓宏志与被告陈建疆、陈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邓宏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邓宏志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疆、陈培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宏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原告邓宏志已预交),由原告邓宏志负担541元。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