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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吴棱与杨二雷、于青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棱,杨二雷,于青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976号原告:张吴棱,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杨二雷,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于青刚,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吴棱与被告杨二雷、于青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吴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吴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吴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张吴棱负担。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盖潮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