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吴棱与杨二雷、于青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棱,杨二雷,于青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976号原告:张吴棱,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杨二雷,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于青刚,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吴棱与被告杨二雷、于青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吴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吴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吴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张吴棱负担。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盖潮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