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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步山、闫大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步山,闫大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973号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委托代理人蒋厚政,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步山,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闫大润,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皇公司)与被告陈步山、闫大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皇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厚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步山、闫大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皇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陈步山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人民币222150.61元;2、被告陈步山向原告支付代偿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3、被告闫大润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被告陈步山、闫大润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步山、闫大润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5年2月5日,陈步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星沙支行)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陈步山因购买奥迪Q5汽车在工商银行星沙支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购车余款360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还款,共还款36个月,每期偿还10000元,闫大润在合同上签字。同日,贵皇公司签署《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自愿对陈步山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15年3月24日,贵皇公司与陈步山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服务合同》,约定贵皇公司为陈步山的银行透支金额提供担保服务。陈步山应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履行偿还银行透支贷款等义务,因陈步山不按约定履行,银行要求贵皇公司垫付时,已履行担保责任的贵皇公司有权向陈步山追索其代偿款项及利息和违约金。同时约定陈步山任意一期贷款未按时足额向贷款银行偿付,贵皇公司扣收履约保证金的30%,任意二期贷款未按时足额向贷款银行偿付,贵皇公司扣收履约保证金的60%,任意三期贷款未按时足额向贷款银行偿付,贵皇公司扣收履约保证金的100%。2、陈步山向贵皇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1000元。3、因陈步山累计逾期达三期且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星沙支行要求贵皇公司一次性清偿陈步山的全部透支款项。截至2016年7月3日,贵皇公司为其向工商银行星沙支行垫付透支本息共计222150.61元。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陈步山、闫大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服务合同》等系合同各方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主体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陈步山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偿还银行透支金额,导致贵皇公司垫付银行透支本息222150.61元,贵皇公司要求陈步山偿还其垫付的透支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贵皇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代偿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闫大润在《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上签名,应对陈步山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步山、闫大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22150.61元和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7月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87元,由被告陈步山、闫大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文 君人民陪审员 万 旦 和人民陪审员 董 秀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佘余熠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