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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戴春英、翁春炎与林朝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春炎,戴春英,林朝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春炎,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春英,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春炎(戴春英之夫),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朝光,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翁春炎、上诉人戴春英因与被上诉人林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9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春炎、戴春英于2017年8月3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翁春炎、戴春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春炎、戴春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翁春炎、戴春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