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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蔡金荣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4刑初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金荣,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2000年12月因进京“弘法”被甘肃省华亭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3月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4月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宝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8年12月因企图在渭南市临渭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20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传利,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金荣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胥津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金荣及其辩护人张传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在宝鸡市渭滨区金芙蓉酒店附近,被告人蔡金荣通过法轮功同修人员侯金禄(另案处理)将一套用于传播法轮功思想的伪基站设备交给法轮功同修人员张科贤(另案处理),后张科贤用该设备在岐山、扶风、眉县等地,多次发送法轮功宣传短信。2016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肖艳萍家中抓获蔡金荣时,当场查获三星牌手机、联想牌手机、中兴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心牌手机各一部,法轮功书籍、手抄本、笔记本各一本,法轮功光盘一张、宣传页一张、宣传册二册、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二张、内存卡二张、U盘四个、SIM卡九张、法轮功吊坠七个、护身符二十一张。2016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金荣住所查获诺基亚牌手机、大显牌手机、POVLO手机、ORIGHT手机、OBEE手机各一部,U盘一个、内存卡一张、李洪志照片二张、MP3五部、法轮功光盘十九张、诉状三十份、书籍三十九本、宣传册五十本。以上共查获法轮功手抄本、笔记本各一本,李洪志照片二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二张、内存卡三张、U盘五部、MP3五部、SIM卡九张、手机十部、法轮功吊坠七个、护身符二十一张、光盘二十张、诉状三十份、书籍四十本、宣传页一张、宣传册五十二册。予以扣押。被告人蔡金荣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蔡金荣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辩称自己没有给过张科贤伪基站,也不知道张科贤所使用的伪基站是如何来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伪基站是蔡金荣提供的无证据证实,即使提供了伪基站,也没有使用发送相关信息,主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动机,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手段合法是无罪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在宝鸡市渭滨区金芙蓉酒店附近,被告人蔡金荣通过法轮功同修人员侯金禄(另案处理)将一套小区短信群发器交给法轮功同修人员张科贤(另案处理),后张科贤用该设备在岐山、扶风、眉县等地,多次发送法轮功宣传短信。2017年3月30日张科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肖艳萍家中抓获蔡金荣时,当场查获三星牌手机、联想牌手机、中兴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心牌手机各一部,法轮功书籍、手抄本、笔记本各一本,法轮功光盘一张、宣传页一张、宣传册二册、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二张、内存卡二张、U盘四个、SIM卡九张、法轮功吊坠七个、护身符二十一张。2016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金荣住所查获诺基亚牌手机、大显牌手机、POVLO手机、ORIGHT手机、OBEE手机各一部,U盘一个、内存卡一张、李洪志照片二张、MP3五部、法轮功光盘十九张、诉状三十份、书籍三十九本、宣传册五十本。以上共查获法轮功手抄本、笔记本各一本,李洪志照片二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二张、内存卡三张、U盘五部、MP3五部、SIM卡九张、手机十部、法轮功吊坠七个、护身符二十一张、光盘二十张、诉状三十份、书籍四十本、宣传页一张、宣传册五十二册。予以扣押。还查明,被告人蔡金荣于2000年12月因进京“弘法”被甘肃省华亭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3月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4月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宝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8年12月因企图在渭南市临渭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20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蔡金荣供述,她自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后来认识了侯金禄与张科贤,侯金禄给张科贤东西时她在张科贤车上坐着,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东西。民警查获的手机中金色手机用来发微信,里面有法轮功学员学习交流群;黑色手机用来发短信;白色手机用来打电话。2、证人侯金禄证实,2015年底,蔡金荣给他打电话叫他去神农广场,当天上午9点左右她去神农广场和蔡金荣见面,在场还有一个姓户的、姓杜的,还有其他一两个他不认识。接着他们五六个人坐车,姓户的开车来到一户人家,利用人家做饭的时间,姓户的从车上抱进来两个背包,打开后是个电子设备,姓户的给他说这个宝贝是短信群发器,蔡金荣和姓杜的在一旁帮腔说这好,让他好好学习一下。接着姓户的就把设备全部连接好,给他教了使用方法,蔡金荣让他学会后把短信群发器带回家里试试,如果好用就可以买。同年12月初,蔡金荣约他到宝鸡市植物园内,把短信群发器的使用方法教给了一名石姓男子,后将该短信群发器交给了石姓男子。当月,他告知蔡金荣从李开辉处邮寄的短信群发设备到了,让其来取并约定在宝鸡市万豪酒店门口见面,后蔡金荣与一张姓男子到约定地点,蔡金荣让他把使用方法教给了该张姓男子,遂带着短信群发器与该男子开面包车离开。3、证人张科贤证实,2015年12月,蔡金荣给他打电话称有一种群发短信的设备,并带他到了宝鸡姜谭路附近一路边见到了侯金禄,蔡金荣让侯金禄给他教了使用方法,便让他带着设备离开了。后他用该设备发了没有太多短信设备就出现故障了,他联系蔡金荣,蔡金荣让联系杜洪原,杜洪原给他更换了新的短信群发设备。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宝鸡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认定书、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肖艳萍家中抓获蔡金荣时,当场查获三星牌手机、联想牌手机、中兴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心牌手机各一部,法轮功书籍、手抄本、笔记本各一本,法轮功光盘一张、宣传页一张、宣传册二册、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二张、内存卡二张、U盘四个、SIM卡九张、法轮功吊坠七个、护身符二十一张。2016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蔡金荣住所查获诺基亚牌手机、大显牌手机、POVLO手机、ORIGHT手机、OBEE手机各一部,U盘一个、内存卡一张、李洪志照片二张、MP3五部、法轮功光盘十九张、诉状三十份、书籍三十九本、宣传册五十本。经公安机关认定均包含法轮功反宣内容。予以扣押。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恩华机械员工宿舍105室抓获侯金禄时,查获移动硬盘、U盘各一部,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一张、法轮功书籍一本、手机二部、短信群发操作教程六页、宣传资料十六页。予以扣押。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2月26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科贤家中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274张,移动U盘3个,手机5部(其中华为牌1部,联想牌2部,苹果牌1部,酷派1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黑色组装机1台,BIGS牌黑色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HP540惠普牌1个,KOHJNSHA牌1个),投影仪1部(3M牌,型号CL20E),打印机2台(EPSON牌1台,DPSON牌1台)、移动硬盘1个(黑色SAMSUNG牌),佑泽牌基站主机1台及白色设备2台,先科收音机1台,台历缝装机1台(BINDER-G930A),云广牌切纸机1台,绿色名片裁剪机1台,内存卡6个,李洪志照片3张,“法轮功”宣传页64张,宣传册17本,日记本1本,光盘12张。予以扣押。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证人侯金禄辨认出被告人蔡金荣;并对蔡金荣交给其的酷派手机予以指认。证人张科贤辨认出侯金禄、杜洪原及被告人蔡金荣;辨认出侯金禄、蔡金荣向其提供小区短信群发设备的地点予以指认。8、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金荣于2000年12月因进京“弘法”被甘肃省华亭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3月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4月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宝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8年12月因企图在渭南市临渭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20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7年3月30日张科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金荣系抓获归案。结合证人侯金禄、张科贤证言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宝鸡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认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金荣有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从事邪教活动的事实。10、身份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蔡金荣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蔡金荣辩护人当庭提供公安部办公厅2000年5月10日文件,用以证实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蔡金荣刑事责任。经审查,该文件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金荣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持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刊物、标识、标志物、光盘、U盘、储存卡等反宣物品,并为他人提供小区短信群发器,用以宣扬邪教,还与法轮功同修着聚会交流法轮功心得,宣传法轮功,从事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蔡金荣辩称自己没有给过张科贤伪基站,也不知道张科贤所使用的伪基站是如何来的,与证人侯金禄、张科贤证言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所证事实均不一致,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人蔡金荣提供了伪基站,但自己也没有使用发送相关信息,主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动机,行为上无社会危害性,手段合法是无罪的,与本案查明事实和被告人蔡金荣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表现及法律规定均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弟(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金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三月十七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物品法轮功手抄本、笔记本各一本,李洪志照片二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的5元人民币二张、内存卡三张、U盘五部、MP3五部、SIM卡九张、手机十部、法轮功吊坠七个、护身符二十一张、光盘二十张、诉状三十份、书籍四十本、宣传页一张、宣传册五十二册,依法没收,存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彬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人民陪审员  张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