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邹水清、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水清,陈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邹水清,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陈桂香,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邹水清申请执行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桂香有赣F×××××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桂香所有的赣F×××××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二、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