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永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永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175号之一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92831P。法定代表人:刘绍茜,总经理。被告:刘永禄,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