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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永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永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175号之一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92831P。法定代表人:刘绍茜,总经理。被告:刘永禄,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和诚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