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尤飞与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飞,朱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180号之一原告:尤飞,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朱霖,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现住罗源县。原告尤飞与被告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尤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霖在诉讼过程中已全部履行清偿义务,双方债务已即时清结,现尤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尤飞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晓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