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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刘某1,刘某2,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415号原告关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张莹,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生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关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及被告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50元。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