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刘某1,刘某2,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415号原告关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张莹,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生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关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及被告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50元。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