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曦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曦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25号原告:上海曦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芳,系该公司营运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上海曦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