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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林、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林,彭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399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法定代表人:成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华,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洪,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王学林,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彭红,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学林、彭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晏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