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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异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毛淑珍等对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994号案外人:毛淑珍,女,194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案外人:周连杰,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案外人:周大可,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案外人:周旋,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绍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殿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吉林省东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农安县黄龙新城项目的部分住宅和车库,后案外人毛淑珍、周连杰、周大可、周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毛淑珍、周连杰、周大可、周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毛淑珍、周连杰、周大可、周旋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毛淑珍、周连杰、周大可、周旋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 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