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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安阳县柏庄镇靳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军,安阳县柏庄镇靳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681号原告:李彦军,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靳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靳小庄村。负责人:王国顺,职务:村党支部书记。原告李彦军与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靳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彦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彦军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关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