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张爱明,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异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1区***室。法定代表人:季胜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爱明,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7836-7。法定代表人:杨建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银滩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8542-2。法定代表人:夏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昌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张爱明与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举行听证会进行了审查,异议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景法、申请执行人张爱明委托代理人杨天晓、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伟清、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异议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方照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