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宏业与魏海军 赫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宏业,魏海军,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42号申请人丁宏业,男,34岁。被申请人魏海军,男,38岁。被申请人赫鹏,男,43岁。申请人丁宏业与被申请人魏海军,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财保5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镇西分理处6228482670309035713帐户内存款。同时冻结赫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镇南分理处6228482678416649078帐户内存款,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仁海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