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春与刘可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刘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511号申请人:陈春,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刘可心,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陈春与被申请人刘可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申请人刘可心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51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