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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陈有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陈有莲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986号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新兴一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873633-X。法定代表人:黄云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强,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系该院职员。被告:陈有莲,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被告陈有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强,被告陈有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有莲立即付清其丈夫文夏青(病故)住院治疗费10974.9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文夏青于2014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20日因病到原告医院放二科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5974.90元,除交来按金25000元,尚欠10974.90元,被告在其丈夫住院期间和不办手续离院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文夏青因病接受原告的医院治疗,原告提供了医疗服务,应承担支付医疗费,陈有莲是文夏青的妻子,是其丈夫住院费用担保人,文夏青在2015年已病故,鉴于其丈夫已病故,其丈夫住院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在本案应负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有莲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执业许可证,拟证明原告作为本案主体资格;2、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入院手续表、被告户口簿,拟证明被告作为本案主体资格,3、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人汇总费用清单,拟证明被告的丈夫文夏青住院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文夏青与陈有莲是夫妻关系,文夏青于2014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20日因病到原告医院放二科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5974.90元,除交来按金25000元,尚欠10974.9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陈有莲作为其丈夫住院费用担保人在表格上签名。庭审中,原告称向被告陈有莲追款时,其称文夏青在2015年已病故,且经向村委会了解过也证实是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陈有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文夏青因病接受原告的治疗,原告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文夏青应承担支付医疗费的义务,陈有莲是其丈夫住院费用担保人,陈有莲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此,陈有莲对其丈夫文夏青(病故)欠原告的债务(住院治疗费10974.90元)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且,文夏青与被告陈有莲是夫妻关系,被告文夏青尚欠原告的治疗费应认定为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故此,原告请求被告陈有莲支付其丈夫文夏青(病故)住院治疗费10974.90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有莲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治疗费10974.90元给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元,由被告陈有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泽秀书 记 员  涂 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债务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