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春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春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特4号申请人:唐春莲(曾用名唐桂贤),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唐春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春莲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寿健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99年农历8月2日从家中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各方寻找仍杳无音信,至今已下落不明十多年。现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寿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寿健,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桂平市××××号,原住同上地址。申请人唐春莲与杨寿健为夫妻关系。杨寿健于1999年9月11日(农历8月初二)离家外出后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及杨寿健的亲属多方寻找,均查找未果。申请人申请宣告杨寿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杨寿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寿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寿健自出走之日至今十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但仍下落不明,确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杨寿健的配偶申请杨寿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寿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丽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