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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元星与付滔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星,付滔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92号之一原告:余元星,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勇(系原告余元星之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惠来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工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滔滔,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余元星与被告付滔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