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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渝生,中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东区(新集镇西岗村)。法定代表人谷春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淑娟,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渝生,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3、4号楼)4号楼32层3701。法定代表人吴玉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聂晓东,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杨柳会村。法定代表人谷振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渝生、中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5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科技公司上诉称,涉案《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虽约定由资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只是双方的意向约定,真正的借款事实并非基于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东区。据此,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渝生、资产公司、实业公司对于科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渝生系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立即向王渝生归还借款本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及《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均约定:“如协商不成无法达成补充合同的,甲、乙、丙三方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均系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