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与黄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黄国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998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大坪秋宝路边。经营者张惠丽,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诉讼代理人王香生,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系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经理。被告黄国雄,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源市和平县。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诉被告黄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三华鑫建材门市部负担。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江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