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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宏博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791号原告:王宏博,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1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4184978D。负责人谭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孙颖,该公司职工。原告王宏博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6,719.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宏博实际未在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王宏博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退回给原告王宏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冬梅人民陪审员  毕 强人民陪审员  廉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辛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