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与赵立生、郎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赵立生,郎维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516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王占峰,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野,该支行副主任。被告:赵立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郎维芳,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与被告赵立生、郎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郎维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申请撤回对郎维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撤回对郎维芳的起诉。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朴冠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