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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沃操、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沃操,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梁炎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沃操,男,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法定代表人:陈炳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达基,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柏基,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部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炎明,男,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陈沃操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梁炎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书面通知陈沃操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陈沃操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陈沃操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沃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赵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