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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曹怀雪与崔建华、张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雪,崔建华,张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94号之二原告曹怀雪,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莘县。被告崔建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莘县。被告张宪红,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雪与被告崔建华、张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怀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怀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崔建华、张宪红的存款、工资、房产、车辆(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和查封。存款查封期限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损毁、抵押、典当。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