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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书民与被执行人张聚东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民与被执行人张聚东、谭琳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聚东、谭琳瑛未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姬重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