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洪强、刘勇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强,刘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强,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盛,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上诉人刘洪强因与被上诉人刘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没有依法履行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而是在2017年7月21日才交纳诉讼费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洪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洪强承担。上诉人刘洪强已交纳的100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50元给上诉人刘洪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华伦审判员 吕文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