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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大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大鹏,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栖霞市臧家庄镇水道观村841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逮捕。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大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大鹏到庭参加了���讼。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吕大鹏因借款一事与栖霞市臧家庄镇乐家沟村村民王子秀发生矛盾。为报复王子秀并非法占有其车辆,被告人吕大鹏于2016年12月7日1时许,将王子秀停放在其住宅后车库内的鲁Y×××××号长城牌轿车盗走,并于当日驾驶该被盗车辆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后,以六千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该街道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孙树勇。经鉴定,被盗的鲁Y×××××号长城牌轿车价值42333元。另查明,被盗车辆已经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吕大鹏具有盗窃前科,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大鹏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大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