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东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守智与被执行人张贤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智,张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东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徐守智。被执行人:张贤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守智与被执行人张贤明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贤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贤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贤明的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