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靳璐与魏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璐,魏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靳璐,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魏江霞,女,汉族,1980年2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靳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江霞银行存款191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