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29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刘从伟秦明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刘从伟,秦明,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特12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责人:蒙斌,系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男,公司职工,1986年11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从伟,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秦明,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旷旭,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刘从伟、秦明、旷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