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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陈克旺与孙永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旺,孙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13号申请人陈克旺被执行人孙永政担保人郭麦菊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郭麦菊自愿为被执行人孙永政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一、被执行人孙永政于2017年4月21日还款10000元,2017年4月25前还款10000元,余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25日前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任何一次逾期孙永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上述被执行人孙永政还款事项由郭麦菊提供执行中担保,如果被执行人孙永政在还款期间有任何一次逾期,由郭麦菊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具担保书后被执行人孙永政及担保人郭麦菊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郭麦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郭麦菊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2016)豫08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永政应给付陈克旺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