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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超与杨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超,杨再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25号原告:夏超,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再勇,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夏超与被告杨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夏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超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孟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